第三章 竣工驗收
第十六條 公路工程進行竣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通車試運營2年后;
(二)交工驗收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等遺留問題已處理完畢,并經項目法人驗收合格;
(三)工程決算已按交通部規(guī)定的辦法編制完成,竣工決算已經審計,并經交通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認定;
(四)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規(guī)定的內容完成;
(五)對需進行檔案、環(huán)保等單項驗收的項目,已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
(六)各參建單位已按交通部規(guī)定的內容完成各自的工作報告;
(七)質量監(jiān)督機構已按交通部規(guī)定的公路工程質量鑒定辦法對工程質量檢測鑒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質量鑒定報告。
第十七條 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驗收條件后,項目法人應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及時向交通主管部門申請驗收。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遞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對于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應當及時退回并告知理由;對于符合驗收條件的,應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八條 竣工驗收的主要工作內容是:
(一) 成立竣工驗收委員會;
(二)聽取項目法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的工作報告;
(三)聽取質量監(jiān)督機構的工作報告及工程質量鑒定報告;
(四)檢查工程實體質量、審查有關資料;
(五)按交通部規(guī)定的辦法對工程質量進行評分,并確定工程質量等級;
(六)按交通部規(guī)定的辦法對參建單位進行綜合評價;
(七)對建設項目進行綜合評價;
(八)形成并通過竣工驗收鑒定書。
第十九條 竣工驗收委員會由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質量監(jiān)督機構、造價管理機構等單位代表組成。大中型項目及技術復雜工程,應邀請有關專家參加。國防公路應邀請軍隊代表參加。
項目法人、設計單位、監(jiān)理單位、施工單位、接管養(yǎng)護等單位參加竣工驗收工作。
第二十條 參加竣工驗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職責是:
竣工驗收委員會負責對工程實體質量及建設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按交通部規(guī)定的辦法對工程質量進行評分,對各參建單位進行綜合評價,對建設項目進行綜合評價,確定工程質量和建設項目等級,形成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
項目法人負責提交項目執(zhí)行報告及驗收所需資料,協(xié)助竣工驗收委員會開展工作;
設計單位負責提交設計工作報告,配合竣工驗收檢查工作;
監(jiān)理單位負責提交監(jiān)理工作報告,提供工程監(jiān)理資料,配合竣工驗收檢查工作;
施工單位負責提交施工總結報告,提供各種資料,配合竣工驗收檢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 竣工驗收工程質量評分采取加權平均法計算,其中交工驗收工程質量得分權值為0.2,質量監(jiān)督機構工程質量鑒定得分權值為0.6,竣工驗收委員會對工程質量評定得分權值為0.2。
工程質量評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為優(yōu)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為合格,小于75分為不合格。
第二十二條 竣工驗收委員會按交通部規(guī)定的辦法對參建單位的工作進行綜合評價。
評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質量等級優(yōu)良的為好,大于等于75分為中,小于75分為差。
第二十三條 竣工驗收建設項目綜合評分采取加權平均法計算,其中竣工驗收工程質量得分權值為0.7,參建單位工作評價得分權值為0.3(項目法人占0.15,設計、施工、監(jiān)理各占0.05)。
評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質量等級優(yōu)良的為優(yōu)良,大于等于75分為合格,小于75分為不合格。
第二十四條 負責組織竣工驗收的交通主管部門對通過驗收的建設項目按交通部規(guī)定的要求簽發(fā)《公路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
通過竣工驗收的工程,由質量監(jiān)督機構依據(jù)竣工驗收結論,按照交通部規(guī)定的格式對各參建單位簽發(fā)工作綜合評價等級證書。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五條 項目法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對不具備交工驗收條件的公路工程組織交工驗收,交工驗收無效,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六條 項目法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對未進行交工驗收、交工驗收不合格或未備案的工程開放交通進行試運營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試運營,并予以警告處罰。
第二十七條 項目法人對試運營期超過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請組織竣工驗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責令改正后仍不申請組織竣工驗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試運營。
第二十八條 質量監(jiān)督機構人員在驗收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殉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建成后,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項目法人應負責編制工程竣工文件、圖表、資料,并裝訂成冊,其編制費用分別由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項目法人承擔。
各合同段交工驗收工作所需的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整個建設項目竣(交)工驗收期間質量監(jiān)督機構進行工程質量檢測所需的費用由項目法人承擔。
第三十條 對通過驗收的工程,由項目法人按照國家規(guī)定,分別向檔案管理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接管養(yǎng)護單位辦理有關檔案資料和資產移交手續(xù)。
第三十一條 對于規(guī)模較小、等級較低的小型項目,可將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合并進行。規(guī)模較小、等級較低的小型項目的具體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qū)的具體情況制訂。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頒布的《公路工程竣工驗收辦法》(交公路發(fā)[1995]1081號)同時廢止。